浙江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表时间: 2024-08-03 00:21:24 作者: ayx爱游戏网页版中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宣传燃气相关特定种类设备的法律和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11月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曙区横街镇工业区的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其公司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旁的空地上,通过金属编织软管连接槽罐车的液相、气相接口,正在将大槽罐车的液化天然气充装到小槽罐车内。经查明,该公司在未经取得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充装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擅自将外购的液化天然气通过金属编织软管连接槽罐车的液相、气相接口,从大型槽罐车辆充装到小型槽罐车辆内,再运送至各液化天然气使用单位做卸液销售。

  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取缔当事人非法充装点,没收违法所得8084.5元,并处罚款30万元。

  二、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气瓶阀门案

  2023年7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气瓶阀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明,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于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气瓶阀门8000个,共计违法经营额11.2万元,违法所得11.2万元。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于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气瓶阀门4000个,共计违法经营额4.15万元,违法所得4.15万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的行为违反《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万元,并处罚款48万元;对慈溪市长河某君五金厂没收违法所得4.15万元,并处罚款38.5万元。

  2023年7月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液化气充装经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残液抽取操作。经查明,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疏于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燃气充装前,未对部分钢瓶进行残液处理,残液处理记录不全;在燃气完成充装后,未对部分气瓶进行充装后的检查、复称工作,未执行记录制度。

  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23年6月23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溪市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钢瓶气密性试验的作业人员为董某,未有他人作业该项目,但现场记录表检验员均为邵某,未见有董某签名,且董某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经查明,该公司因节假日突然加班,其气密性试验持证工作人员邵某外出无法到岗,由无检验资质的人员董某独自一人从事钢瓶气密性试验。

  兰溪市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2023年7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合执法中发现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普陀供应站厂房内瓶装燃气满瓶区储存的钢瓶中混有标示某燃气编号LBA6018262、钢印0030793等8只规格为50Kg两相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间为2023年7月2日至7月25日。上述气瓶气液两相瓶阀(或液相加内衬螺纹管)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螺纹尺寸无明显区别,未采用能够防止错装、错用气体的结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8只气瓶进行依法扣押。经查明,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产权的规格为50Kg的气瓶管理混乱,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未认真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未按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

  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要求。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某日用品商行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22种,计69件。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商行自2019年3月1日至案发,从供货人朱某处进货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及配件的总额达50余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某日用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某燃气具配件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有调压器半成品和配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调压器,其中上盖200只,下壳200只,散装成品200只,型号A-103的成品1040只,型号C-303的成品960只。执法人员对涉案2种型号的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该燃气具配件厂自2020年至案发,不合格调压器销售金额为21.4万余元。

  慈溪市某燃气具配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8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慈溪市某灶配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60个未包装的调压器成品,执法人员对上述调压器进行现场抽样,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结论为出口压力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生产执行国家标准GB35848-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的调压器,至2023年07月08日案发,共生产型号为JYT0.6L的调压器2620个,其中已销售2460个,未销售160个,销售价为10元/个,涉案货值共计26200元,违法来得到的24600元。

  慈溪市某灶配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国家及省市多次强调要确保调压器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产品,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没收扣押的当事人生产的160个调压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600元,处罚款78000元,共计罚没款102600元整。

  2023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郑某流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该批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六横地区销售涉案燃气灶货值金额4.5万余元,违法获利4.5万余元。宁波与六横地区累计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违法获利10万元以上。

  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4台,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该批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诸暨市某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百货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